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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保全業職業工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保全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連繫會員感情,增進會員知識,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二二九號六樓之二。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三、會員就業之輔導及職業技術之指導與訓練。 四、生產消費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會員儲蓄之舉辦。 六、職業教育及勞工教育之舉辦。 七、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八、關於勞工法則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九、會員生活狀況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制。 十、保障會員權益與福利事業之促進事項。 十一、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全業之勞工,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女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無行為能力者。 二、離職轉業者。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提請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 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保險費及會費之義務,如逾期欠繳保險費及會費者,經郵寄、簡訊多次催收仍拒(欠)繳者,6個月以上得除名,註銷會籍。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送請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一律繳清。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100人時得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會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互推擔任。 一、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康樂活動、職業介紹、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會務工作人員待遇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工會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四、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五、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 九、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十、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廿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大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退會及移轉事項暨會員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四、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五、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六、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之推動會務。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審查各種事業及會務之進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廿二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辦事處,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三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中華民國保全業職業工會聯合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第廿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分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理監事會議如有特殊事故亦可邀請候補理監事分別列席。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總委託數不得逾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廿七條: 工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常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解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方式為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 卅 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6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200元,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卅二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三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四條: 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為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報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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